江苏省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规定(试行)(三)
- 信息来源:市民宗局
- 发布日期:2023-03-0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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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销备案程序
第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宗教团体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第二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注销备案,除基督教的传道员由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外,其他宗教教职人员均由省宗教团体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宗教团体提出宗教教职人员注销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宗教团体关于注销宗教教职人员的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备案的原因;
(二)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同意注销备案的,发给同意注销备案的函;不同意注销备案的,发给不予注销备案的函。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登录“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对申请注销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注销操作。
第二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在收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注销备案的函后,及时收回《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其职责由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履行;设区的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其职责由省宗教团体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