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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信息来源:市民宗局
  • 发布日期:2023-12-0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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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6年6月11日中午,某区民宗局接到某街道民宗工作人员电话,该街道的一家兰州拉面店内发生了店主和顾客的争吵,请求区民宗局帮助协调处理。区民宗局第一时间派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经了解,该兰州拉面店店主姓马,甘肃临夏县人,东乡族,在某区经营清真拉面店有五年时间了。顾客李某因对穆斯林生活习俗缺乏常识,自带猪肉熟食进入清真拉面店内,遭到拉面店主的严厉呵斥,言语不和,发生争吵。

办理结果:区民宗局工作人员了解到相关情况后,首先安抚店主马某的情绪,让其尽快冷静下来,表示尊重他们本民族的生活习惯,并对因风俗习惯受到冒犯给他造成的心理伤害表示理解。随后,该局向李某宣传讲解了相关民族工作政策法规和基本常识,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鉴于其行为的非故意性和较好的认错态度,该局对其免于进行处罚,但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教育。经过思想疏导和政策引导,顾客李某认识到了自身所犯的错误,当面向店主马某认错,店主马某也被李某诚恳的认错态度打动,原谅了他的错误行为。

案件评析:根据《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清真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有权拒绝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携带者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不吃猪肉是回族、维吾尔族、东乡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案例中李某自带猪肉熟食制品进入穆斯林店主经营的清真拉面店,显然是违反了这一规定。对于这一行为,《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的;(二)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的。因此,根据这一规定,鉴于顾客李某认错态度诚恳,该局做出了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和批评教育,并当面向店主马某认错道歉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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