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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4)
  • 信息来源:市民宗局
  • 发布日期:2022-08-0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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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包括下列类型:

(一)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出售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出租宗教活动场所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政府补助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收据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开启捐款箱应当有三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并登记,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接受慈善捐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具收据并及时入账。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单独核算,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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