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16/2024-326143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宗局 发文日期 2024-10-24
文号 时效
关于对《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说明
  • 信息来源:市民宗局
  • 发布日期:2024-10-2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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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本机关起草的《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2年出台的《江苏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许可规程》,在规范我委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本机关,为了统一省内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许可标准,有必要制定全系统普遍执行的工作规程。

《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在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方面明确了许多新要求,提出了许多新举措,有必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以固化。

《行政许可法》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后发布,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有必要对原行政许可规程进行修订,从而确保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修订依据

1.《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4.《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三、修订过程

2023年6月至10月,我委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行政许可工作实际起草了《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初稿)》。

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我委将初稿发至各设区市民宗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对各地修改意见汇总后,形成了《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20日,我委在江苏民族宗教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我委派起草小组人员赴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求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2023年11月22日至11月24日,起草小组在无锡召开部分设区市民宗局政法处长会议,汇总修改意见并对草案文本进行逐条审核,形成《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专家论证会审议稿)》。

2023年11月29日,我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有关专家及我委法律顾问等对草案文本进行论证,形成《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主任办公会审议稿)》。

2023年12月  日,我委政策法规处对草案文本进行了合法性审查。12月  日,我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四、主要制度

1.明确了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在行政许可实施清单化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是省民宗委负责梳理、认领、修订民族宗教条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审查标准;二是各级民宗部门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编制、完善、优化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2.细化了行政许可程序及要求。一是明确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应按受理、审查、决定的流程办理,并规定了各流程的办理时限,并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具体处理方式。二是规定行政许可应当完善内部审批、合法性审查流程,部分事项还应增加现场核查、听证等环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三是对各环节应当制定的行政许可文书进行了统一,并明确了盖章、送达等环节的要求。

3.规定了对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监督的具体方式。一是明确行政许可卷宗应移交各级行政许可机关的档案室进行保管。二是规定上级民宗部门应当对下级民宗部门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三是要求各级民宗部门建立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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