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16/2023-326141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宗局 发文日期 2023-11-07
文号 时效
转载:《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发布答记者问
  • 信息来源:市民宗局
  • 发布日期:2023-11-0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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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什么是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 

答:一段时间以来,涉及佛教道教的一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比如寺庙被承包经营、假僧假道欺诈信众游客、景区包围寺观收取高价门票等现象,这些问题最初被媒体曝光、受到舆论谴责,被笼统地冠以“乱象”。2012年,国家宗教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中,也是用佛教道教乱象予以表述,并主要针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存在的问题开展治理。经过这几年的研究和实践,特别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对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阐述,我们对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有了更透彻的认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从十个方面明确政策界限、提出治理意见。 

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领域,将寺庙宫观变为牟利工具,赚取商业利益,损害佛教道教界的合法权益和佛教道教清净庄严的形象。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一些地方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以发展旅游产业、带动经济发展为由,投资建造寺观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佛教道教为招牌打造旅游景区,助推“宗教热”。 

二是一些组织或个人将寺观视为牟利工具,进行承包经营,甚至将其作为企业资产推向资本市场。 

三是一些非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或组织,雇佣假僧假道,乱烧香、乱放生、乱设功德箱,非法开展宗教活动,收取宗教性捐献。 

四是一些寺观和教职人员受商业化的侵蚀,教风不正,戒律松弛,追逐名闻利养,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诟病。 

02 问:针对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为什么这么多部门联合发文? 

答:通过实际工作和研究分析,我们认识到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不仅牵涉面广,而且利益纠葛复杂。既有佛教道教内部的问题,也有社会环境和外部力量施加的影响;既有发生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的问题,也有出现在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非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既有涉及民事纠纷、刑事犯罪等方面问题,也有场所团体财务税收管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专业领域方面的问题。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强调,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既要全面推进,也要重点突破,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宗教工作。这次12个部门共同出台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工作意见,就是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 

03 问:《意见》与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时间上很接近,两者之间有联系吗? 

答: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是新时代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为我们出台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文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修订《条例》的有关规定,是我们制定意见的主要依据。文件的大部分内容,比如宗教活动场所坚持非营利性质、宗教财产保护、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都是贯彻新修订《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佛教道教工作实际予以细化。另一方面,我们在制定文件时也注意吸收前期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比如《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15〕32号)以及引导佛教界、道教界开展文明敬香、合理放生等工作的实践成果。 

04 问:文件的第一条提到坚持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和严禁商业资本介入,如何理解? 

答:坚持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是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最关键的要求和举措。事实证明,商业资本介入、将佛教道教作为牟利工具赚取经济利益,是造成商业化问题的最主要因素。坚持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维护寺观的清净庄严,是推动佛教道教健康传承发展的基本要求。坚持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就是反对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营和资本运作的行为,反对以占有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并获利为目的的投资和干预,明确对宗教财产的保护,明确对场所、团体、教职人员以及信众权益的保护。 

05 问:是不是并非所有的“寺庙”“宫观”都可以开展佛教道教活动? 

答:这是目前商业化问题中突出的一个现象。一些历史上曾是佛寺、道观的场所,现在并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而是由园林、文物、旅游等部门管理使用,这样的场所如果开展佛教道教活动,通过设立功德箱等形式,获取宗教性捐献,就是违法违规行为。还有一些景区或企业为打造景点,投资新建所谓的寺观,并不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也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审批为宗教活动场所,完全出于发展旅游目的,甚至雇佣假僧假道,通过诱导、欺骗等手段谋取利益。这些都要依法予以整治。因此,这次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 

06 问:为什么文件专门提出整治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答:一段时期来,一些地方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现象愈演愈烈,社会舆论反映强烈,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家宗教局和中央统战部等相关部门多次发文开展整治工作。但一些景区、名山,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仍屡禁不止,高度越建越高、材质越用越贵。这些造像耗费大量财力物力,大多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很多都不是出于宗教信仰的需求,而是为了吸引眼球、发展旅游,有悖于佛教道教抑奢崇俭的主张,伤害了佛教道教的声誉。可以说,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奢靡之风在宗教领域的重要表现,也是背离宗教的商业逐利行为。造成这种风气的关键是利益驱动,是典型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行为,其背后不仅是资本冲动,甚至也有地方政府的推波助澜。有鉴于此,为了刹住这股风气,引领社会大众正确认识佛教道教理念和文化,这次文件中将整治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意见予以专门的阐释。 

07 问:烧香、放生也涉及商业化问题吗? 

答:烧香、放生本是佛教道教信众传统的信仰行为,但近年来乱烧香、乱放生引起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比如乱烧香、烧高香引发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乱放生造成外来物种入侵和人身伤害等。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乱烧香、乱放生还导致产业利益链的形成,产业利益链出于逐利的目的,反过来又通过宣传错误理念,诱导和推动乱烧香、乱放生现象愈演愈烈,造成恶性循环。国家宗教局等相关部门已多次下发文件、开展工作整治这一问题,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也通过倡议书等形式,号召佛教界道教界和广大信众文明敬香、合理放生。这次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立场和意见,得到了各相关部门和佛教界道教界的广泛支持。 

08 问: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治理商业化问题就是让佛教道教界回归清修,只管念佛修道? 

答:这样理解并不全面。宗教教职人员主要精力应该在提升自身宗教修养、开展宗教教务上;宗教活动场所也主要是为信教群众提供宗教服务的。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每个人每个组织不可避免地要和商品打交道,要进行经济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也不例外。佛教寺庙、道教宫观为了维持正常运转、开展宗教教务,除了接受宗教性捐赠外,也需要进行必要经营活动,比如开设法物流通处、经营素餐馆等经济行为。只要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场所的自养或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就是符合历史传统且被法律政策允许的。这次文件中对此予以明确,并提出规范管理的意见。 

09 问:造成商业化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从社会大背景看,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是在市场经济大发展条件下产生的,是经济社会领域的复杂矛盾在宗教领域的集中反映。问题的成因深刻、复杂,既有社会环境影响和配套制度尚未完善的原因,也有佛教界道教界自身的因素。一方面,佛教道教人才建设滞后,有的教职人员戒律松弛、教风不正,在社会风气裹挟下追逐名闻利养,是造成商业化问题的内因;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组织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将人们的信仰需求当作商机,是造成商业化问题的外因。 

鉴于此,这次文件中专门提出支持佛教界道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教规教制,增强抵御商业化侵蚀的意见。也针对各级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要求,要求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等名义助长“宗教热”,不得干预宗教内部事务,更不得从中谋取利益,要坚决惩治腐败。 

10 问:下一步打算如何贯彻文件精神?怎样推进治理工作?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一直在积极探索解决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并针对一些具体问题,联合有关部门下发了文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觉造成治理难度大的主要问题是监管机制和执法力度不足。另外,法律保障缺失和管理体制机制不顺也是治理工作难以推进的因素。比如,不少寺观的归属较为复杂,分属于园林、文物、旅游等多个部门管理,一些景区在建设发展中,将部分寺观纳入其中,或恢复重建寺观,却不交给宗教界管理使用,管理使用者的错位,导致关系不顺、责权不明,并产生多头监管的盲区。 

为此,这次文件中强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住建、文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的监管和治理力度,对存在商业化问题的场所和组织,其主管部门负主要治理责任,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充分利用媒体和舆论的力量推动治理工作。宗教事务部门要主动公布政策和信息,比如要推动和完善宗教活动场所信息和教职人员信息的公布,方便公众查询识别,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佛教道教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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