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0/2021-27045 | 分类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民族、宗教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1-04-06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民宗局
- 发布日期:2021-04-06 16:17
- 浏览次数: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设有“宗教团体”专章,其他章节也涉及宗教团体,《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办理登记等作出了规定,并赋予宗教团体5个方面职能,明确宗教团体按章程开展的活动受法律保护。2019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了《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13号令),于2020年2月1日施行。该办法对宗教团体的定义、定位、职能、组织机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省各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在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落实法律法规,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教内规章制度,培养、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和宗教教育培训,指导教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如宗教团体的民主决策机制、会议议事制度、对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指导与管理、教职人员培养与教风建设、教职人员动态管理、宗教团体负责人出国(境)和重大事项报告、宗教团体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以及工作经费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宗教团体管理,提高宗教事务依法治理的水平,加强宗教团体建设,改进提高宗教团体工作,进一步发挥好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4.《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2019年11月20日发布,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制定过程
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具体承担《江苏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起草任务,相关处室负责人参与,委分管领导牵头负责。2020年11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13个设区市民宗局、省各宗教团体征求意见,并专门邀请省民宗委法律顾问单位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进行认真细致的法律审查。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了《办法(审议稿)》,提交委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四、主要制度
这次制定文件的指导思想是切合实际务实管用,《办法》共18条,细化了《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13号令中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对宗教团体政治立场上的要求,规范宗教团体的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会议、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会长(主席、主任)会议制度和民主决策机制,要求加强教职人员培养管理,加强教风建设巡查,加强对教职人员行为规范的监督,建立场所、教职人员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强调宗教团体负责人出国(境)和重大事项报告等。
《办法》对宗教事务部门也提出了要求,宗教事务部门要积极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办公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工作经费等困难。同时,《办法》要求对于宗教团体存在的问题,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