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30/2017-00333 分类 部门文件 民族、宗教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民族宗教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7-08-02
文号 泰民宗发〔2017〕46号 时效
关于开展民族宗教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民宗局
  • 发布日期:2017-08-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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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民宗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等有关要求,有效推进民宗领域“七五”普法,决定开展民族宗教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类型

  申报案例应是民族宗教领域有一定影响、与民族宗教界群众关系密切、已依法办结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代表性和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包括已裁判生效或办结的案件、已依法处理完成的行政执法案件、相关单位办(代)理完结的法律服务、维权案件。重点收集涉及民族团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生产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些维权案例。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数量。各市(区)报送数量不少于3 件。各地应充分发挥签约律师积极作用,主动收集整理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涉及民族宗教的案件,借助专业的力量进一步完善各类案例。

  (二)案例形式。典型案例应当包括案情简介、办理结果(裁判结果)、案件评析三部分。报送案例应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涉及单位、个人隐私等,可以化名或其他手段予以处理。案例字数一般控制在 1000 字左右。

  (三)案例报送时间、方式。各报送单位务必在 2017年9月30日前将案例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市民宗局邮箱,邮件主题统一为“XX(单位)以案释法案例”。

  三、案例运用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以案释法基层行”和“典型案例征集”等活动,精心打造民族宗教普法品牌。要结合“七五”普法开展案例宣讲,加大民宗领域宣传力度。市民宗局将对报送案例进行整理筛选,编撰印发《2017年以案释法民族宗教读本》。

  联系人:张振宁,联系电话:80980590,电子邮箱:tzmzjbgs@163.com。

    

  附件:1.以案释法案例报送格式

     2.案例参考范本

   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8月1日

  

附件1

以案释法案例报送格式

  一、标题

  标题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能准确概括案例主要内容。

  二、正文

  正文1000字左右,应包括案情简介、办理结果(裁判结果)、案件评析等内容。

  三、行文注意事项

  对“我单位(部门)”、“去年(今)”等含糊表述,一律以第三人称写明“xx 单位(部门)”和具体年份。案例出现的当事人姓名应使用化名。

  四、排版格式要求

  (一)标题:2号小标宋字,居中排列。

  (二)正文:3号仿宋字,每自然段首行缩进2字符,回行顶格;“案情简介”、“办理结果(裁判结果)”、“案件评析”用3号黑体字。

    

  

附件2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应立即叫停

  案情简介:2017年4月16日,泰州市民宗局发现市内某知名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一则信息:市区某知名商场将于近期举办一场祈福开光活动,此次活动名为“佛佑凤缘 祥瑞纳福 某单位祈福开光仪式”,活动时间为4月29日上午10点,地点为该商场东广场。据主办方消息,祈福开光仪式由安徽九华山释某主持(未确定其宗教身份真实性),活动消息已通过该商场官方宣传平台及市内有关新媒体广泛发布。此活动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若不妥善处理,必将影响扰乱全市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

  办理结果:泰州市民宗局第一时间掌握此信息后,一方面积极协调某知名信息发布平台,宣传宗教政策法规,及时将此信息删除,消除违法信息发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积极会同海陵区民宗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专程前往该商场进行依法处置。在调查中,主办方最初表示不太理解,因为习惯上认为此项活动属于一般商家宣传,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同意,且安徽九华山释某最近曾在江苏、安徽等地开展过类似活动,均未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干预。在与商场副店长姚某、专柜营销总监周某等负责人员进行当面对接时,市、区民宗部门针对当事人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注意加强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送达了《活动的告知书》,对两单位存在的宗教违法行为进行书面告知,告知书同时抄送至区商务局、公安海陵分局。处理过程中,考虑到该商场为全市重点服务行业,涉及的商户亦是百年优秀品牌,区民宗局再次上门做工作,对其提出的将活动中的祈福开光等宗教仪式放在本地合法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中进行的想法表示支持,区佛教协会将全程予以协助联系,提供跟踪服务,确保活动中宗教仪式部分的合法合规。经过多方努力,主办方最终取消了此项活动。在活动当日区民宗局的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宗教活动。

  案件评析: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第二十二条又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所以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的规定,市(区)民宗局及时叫停了开光仪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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