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30/2017-00350 分类 部门文件 民族、宗教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民族宗教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7-06-08
文号 泰民宗发〔2017〕39号 时效
市民宗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民宗局
  • 发布日期:2017-06-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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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宗教团体、市直宗教活动场所: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我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泰州市市直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6月5日


泰州市市直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直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各个环节,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场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场所要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并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是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场所要积极推进财务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第四条 场所应设总账、出纳两名以上会计人员。

  1.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3.会计人员的聘用及辞退,需经场所管理组织研究同意,并报市民宗局备案后方可聘用及辞退。

  第五条 场所正常开支由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报销发票还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1.场所管理组织要研究确定本场所各类重大支出的额度,报市民宗局备案。额度以下的开支,由场所负责人直接审批支报。额度以上的开支,需经场所管理组织研究同意后支报,并向市民宗局报备。其中,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2.场所款项的出借与借入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3.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4.场所人员的工资变动、补助、各种保险等个人性支出,需经场所管理组织研究同意后报市民宗局备案。

  第六条 场所的票据、收入、重大基建项目、固定资产的管理。

  1.票据。

  收据。场所使用的收据必须是有编号的三联单(存根、收据、记账),由场所统一印制或购买,加盖财务专用章后生效。总账负责收据的保管、发放、销号、收据存根的回收以及收据使用情况的检查,每个环节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出纳负责收据的开具、入账,需要由其他人代开的,出纳在入账时必须在收据上签字。总账凭收据记账联销号。场所的任何收入必须开具收据入账,场所不得使用第二种收据。

  门票。门票由场所统一印制,且印有编号,加盖财务专用章后生效。门票的保管、发放、销号由总账负责,每个环节必须有详细的记录。门票领用人(售票人)及时将门票销售收入交出纳,出纳开具收据后入账。总账凭门票销售收入记账联销号。

  功德簿。功德簿由场所统一印制,由总账编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生效。功德簿的保管、发放、销号由总账负责,每个环节必须有详细的记录。根据场所的情况,采取定时结算的办法,结算时,功德簿领用人将收入交出纳,由出纳开具收据,并在功德簿注明收据号码及金额所反映的起止页码。功德簿使用结束后,领用人将功德簿交总账,由总账凭功德簿中注明的收据号码的记账联销号。

  2.收入。

  捐赠收入。国内外捐赠、政府资助等收入由出纳直接开具票据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按照相关规定核价入账。

  场所小卖部(对外承包除外)收入。场所出售的一切商品均应纳入会计核算范畴,设立商品、销售、成本、利润等账目,并实行月度(季度)盘点制度。严禁商品购、销不入账。

  功德箱(奉献箱)收入。功德箱(奉献箱)实行三人双(三)锁控制,开启时应三人以上到场。一般情况下,当场清点后交出纳开具发票后入账。当场无法清点或清点不能完毕的,采取装袋封存编号,并由在场人员在封口上签字的办法,暂放会计室保管。改日拆封清点时,封口签字人员须到场。

  房屋出租收入。场所房屋出租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要求签定相关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房屋出租收入应开具收据及时入账。

  其他收入。场所活动收入、安置长生禄位、安置往生禄位、诵经等收入,采取专人负责的办法,可按场所内部规定剔除个人支出部分后,由出纳开具收据入账。但收据附件中必须有个人支出明细。

  3.场所重大基建项目。场所的重大基建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预付款要按照基建项目合同要求,由工程各环节相关人员在支出凭证上签字、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付。工程完工后,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进行工程最终结算。

  4.固定资产。对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当年结账前处理完毕;每年年终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七条 明确场所账册科目设置、银行账户开设等财务工作各环节的要求。

  1.账册、科目。账册、科目设置要能真实、完整的反映场所的资产及收支方面的情况。除设置银行存(借)款、现金、固定资产、应收(付)款等常用账册和科目外,还应根据场所的实际情况,设置外币、文物、门票、商品销售、宗教活动、功德(奉献)等方面的账册和科目,将场所的一切经济活动纳入财务管理工作中。

  2.银行账户。场所要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场所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场所的现金,除留少量日常周转外,其余均要及时存入账户。一般情况下,与外单位发生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金额较小的除外。场所长期闲置的资金可以单位存款的方式存入银行,而不得以个人储蓄的方式存入银行。

  3.凭证。每一笔会计业务的发生都要制作会计凭证,并及时记入账册。凭证的附件必须真实、全面。

  4.报表。每月月初,总账要及时将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并与出纳共同核对各账册的发生额和余额,确认无误后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并对报表中涉及的内容要作必要的说明。每月十日前将会计报表报送市民宗局及市级宗教团体。

  第八条 场所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任何人不得挪用场所资金。不得借用场所资金为个人办私事。

  第九条 场所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第十条 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场所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科目设置、收入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公布等。

  1.市民宗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直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检查。检查时,场所要提供如下资料:经备案的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场所财务管理小组人员构成及人员基本情况、经审查的场所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经备案的场所年度预算、政府资助场所款项使用情况、财务检查工作情况记录、收据存根及使用情况记录、其他会计资料。

  2.场所管理组织要加强对场所财务管理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场所管理组织每半年对本场所财务工作进行自查不少于一次,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

  3.市级宗教团体每年对本宗教市直场所开展财务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形成书面报告。

  4.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市民宗局须及时组织对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并监督指导财务交接。

  第十二条 场所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由市民宗局责令场所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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