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630/2017-00325 | 分类 | 部门文件 民族、宗教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7-11-01 |
| 文号 | 泰民宗发〔2017〕56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民宗局
- 发布日期:2017-11-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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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民宗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各市级宗教团体、市直宗教活动场所:
为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不断促进场所财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我局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宗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编写了《泰州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及会计业务示例(试行)》,对场所管理组织建立与运行、会计人员配备与履职、会计科目账簿设置与使用、财务制度建立与执行、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会计档案保管与销毁、日常费用经办与报支、重大支出确定与审批、重大基建项目核算与审计、固定资产出租与报废、无形资产的估价与转让,以及捐赠收入、存货、无形资产等35项会计业务核算,进一步明确规范要求和具体标准,旨在通过标准化的建立和实施,着力解决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实现场所会计核算基本方法统一、会计业务事项核算管理统一、财务监督管理统一。为扎实推进标准化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
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是宗教事务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不仅关系着场所资产是否安全有效,是否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同时也关系着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关系着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宗教的形象、关系着宗教和谐等多个方面。实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标准化,可以有效解决一些场所存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统一、财务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杜绝财务工作中的漏洞。
各级民宗部门、宗教团体和各场所要充分认识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市(区)民宗部门要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科室人员、宗教团体负责人组成的标准化工作督查指导队伍,成立由专业会计担任组长,宗教团体(场所)会计组成的会计业务辅导员队伍,做好本辖区场所标准化工作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培训指导、考核验收等工作。市级宗教团体及市直场所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配合民宗部门做好本宗教、本场所的标准化工作。
二、落实措施,推进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
为确保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各地要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着力培训指导。围绕《泰州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及会计业务示例(试行)》的学习理解,各地要将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和会计人员作为主要对象,采取座谈研讨、举办讲座、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辅导。各地至少要举办1期标准化工作专题培训班。同时,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督查指导队伍和会计业务辅导员队伍作用,加强对场所标准化工作的督查指导。要将财务监督管理基础较差的场所及业务水平较差的会计人员作为工作重点,采取现场督查指导、指派人员辅导等办法,提高其工作水平,逐步将场所财务纳入标准化管理的轨道。
2.采取试点引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试点引路、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办法。首先,在城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场所中分别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场所进行试点。其次,认真分析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落实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再次,总结试点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在面上推广。工作中,要利用召开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会、组织现场观摩等方式,发挥试点场所的示范作用,引导各场所互学互帮,实现共同提高。
3.严格考核验收。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已列为各地民宗工作2017年度考核重要指标。按照年底全市场所全部实行财务监督管理标准化的目标要求,各市(区)民宗部门在11月底前,要依据《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考核细则》对所辖场所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市局。市局将于12月初对各地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市(区)民宗部门、市级宗教团体及市直场所,要按照时间节点,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所辖场所标准化工作按时优质完成。
三、加强检查,建立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
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标准化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始终坚持,持之以恒。为避免标准化工作“一阵风”,各市(区)民宗部门、市级宗教团体及市直场所,要结合年度考核、和谐平安场所创建、星级场所认定等工作,加强场所财务检查,建立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
市(区)民宗部门要按照检查数量不低于所辖场所20%的比例,每年开展检查不少于1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督促整改。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则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检查结果作为市(区)民宗部门考核所辖场所及市(区)宗教团体,以及场所星级评定的依据之一。
市级宗教团体要按照检查数量不低于全市本宗教场所的5%的比例,每年开展检查不少于1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级宗教团体要督促市(区)宗教团体主动担责,积极帮助场所整改提高。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报市局备案。
市直场所管理组织要自觉加强对本场所财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季度开展自查不少于1次,并形成书面报告。要主动接受政府民宗、财政等部门和市级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及时上报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小组人员构成和人员基本情况、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年度预算、政府资助场所款项使用情况、管理组织财务自查报告等材料。
附件:1.《泰州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及会计业务示例(试行)》
2.《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考核细则》
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