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30/2016-00300 分类 部门文件 民族、宗教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民族宗教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6-01-15
文号 泰民宗发〔2016〕 1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民宗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民宗局
  • 发布日期:2016-0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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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民宗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各处室:

  现将局制定的《泰州市民宗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泰州市民宗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泰州市民宗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处室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泰州市民宗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附件2:泰州市民宗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附件3:泰州市民宗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6年1月6日

附件1:

泰州市民宗局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保证行政决策行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特指对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预案所涉及法定职能、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期限的前置性合法性审查。

  政策法规处承办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事务。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与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委、省宗教局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全市民族宗教宏观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议;

  (四)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事项和突发性疑难群体信访事件处理;

  (五)决定民族宗教重点工程建设、重要活动安排和重大行政支出等相关事项;

  (六)其它对局工作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拟进入局办公会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由相关处室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在会前10个工作日内,将决策建议方案和相关资料移送政策法规处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含相关禁止性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备选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的外地做法;

  (四)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有关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面的综合材料;

  (六)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决策预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书面审查;

  (二)实地调研;

  (三)定向考察;

  (四)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预案的前置性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前置性审查意见。审查中认为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处室对政策法规处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八条 局办公会议审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政策法规处是否需要派人列席会议,并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作情况说明。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局办公会议审议讨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泰州市民宗局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决定适用本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要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文件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办公室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各处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委、省宗教局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全市民族宗教宏观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议;

  (四)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事项和突发性疑难群体信访事件处理;

  (五)决定民族宗教重点工程建设、重要活动安排和重大行政支出等相关事项;

  (六)其它对局工作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办公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处室在对重大事项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主要领导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并提前2天提交会议有关材料。

  (三)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

  (四)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五)作出决策。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主要领导作出最后的决策。

  (六)形成纪要。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泰州市民宗局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运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为了保证行政工作有序运行而制定的规定、规则、规程、办法、制度、标准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精神和行政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得与民族宗教上位法及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为局承办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审核、送审等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年度项目责任制。年度立项计划由相关处室在上年度12月5日前提出,经政策法规处汇总、协调并初审后,报办公会审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政策法规处于上年度12月1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立项申报。

  第六条 申报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应及时填写《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注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目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内容概要及行政效力范围;

(三)承办处室、责任人及起草进度安排。

  第七条 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规范性文件,承办起草任务的相关处室应当抓紧工作,按立项要求及时向政策法规处提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草案文本)。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办公会批准后,可列入年度补充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按制定程序进行。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文件内容涉及几个处室的,由局长指定牵头起草的处室。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严格遵循法治精神,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之外规定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承办处室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应当逻辑严密、层次清晰,体例适当、条文具体,用语准确、表述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凡条件不成熟而又必须作出明确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时注明“试行”或“暂行”。其中:临时或短期适用的可加“暂行”二字;有待在执行中征求意见的可加“试行”二字;“暂行”和“试行”不得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起草处室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几个处室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该几个处室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局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与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征求和听取意见;

  (三)调研;

  (四)协调;

  (五)审核。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处室: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相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分歧或印发执行后可能会引起较大争议,起草处室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及时提请听证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对送审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时,可召集有关单位听取意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举行规范性文件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经审核、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具文提请办公会集体审议。

  未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上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 局各类规范性文件经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局长正式签发方可制文印发施行。

第五章 制 文

  第十九条 由局主办、会商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由局长正式签发后,由承办处室分送有关部门会签,局制文;其他行政机关会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先由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并转政策法规处审核后,送局长或分管副副局长会签,主办行政机关制文。

  第二十条 经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在局长审签制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泰州民族宗教”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局长签署之日即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程序运作和贯彻执行,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根据各自行政职能,对本部门负责起草、送审并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如需修改或废止,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办理,由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重新制文印发或宣布废止。

  

  第六章 备 案

  

  第二十四条 局单独制定或会商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政策法规处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其他行政机关会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附具该制定依据一份。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泰州市民宗局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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