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30/2013-17955 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民族、宗教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民族宗教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3-06-06
文号 时效
尊重穆斯林的饮食习俗
  • 信息来源:市民宗局
  • 发布日期:2013-06-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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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斯林饮食习俗遵循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有着严格的禁忌。《古兰经》明文规定,禁止吃的有五样:自死物、血液、猪肉、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及酒。自然死亡的牛、羊、鸡、鸭等动物,与血液、猪肉等同被视为不洁物,不可以食用。穆斯林宰牲时要诵安拉之名,主要是从思想上消除一切形式和意义上的多神崇拜。对于酒,伊斯兰教初期不禁酒,后来因饮酒屡次引发祸端,遂颁布禁酒令。一般来说,凡是食草反刍的畜类,吃谷子的禽类,无毒美好的水生动物,均可食用;凡是食肉的、有爪的兽类,性情凶暴的禽类,两栖动物,均不可以食用。穆斯林尤其忌讳猪和猪肉,自古以来就没有食用猪肉的习惯,一方面是出于《古兰经》的规定,另一方面是认为猪形态丑陋,不择饮食,性情懒惰。

  饮食禁忌是各族穆斯林必须遵守的教规和共同的风俗习惯,维系着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十个少数民族的民族情谊,并形成了清真饮食文化。其他民族的群众对穆斯林的饮食习俗,应予以充分理解和高度尊重,切勿将猪肉等非清真食品带入清真寺、清真拉面店等穆斯林的场所,避免发生伤害穆斯林感情的事情,用实际行动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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