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30/2017-00334 分类 部门文件 民族、宗教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民族宗教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7-07-04
文号 泰民宗发〔2017〕42号 时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工作标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民宗局
  • 发布日期:2017-07-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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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民宗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各市级宗教团体:

  长期以来,一些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因地处偏僻、规模偏小、条件偏差等原因,宗教活动不正常,内部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不但影响了正常的宗教秩序,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当前农村宗教工作中一个复杂、敏感而又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深入推进星级场所建设,着力提高场所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积极探索场所登记管理退出机制,今年以来,我局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对全市农村已登记场所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原因,研究对策措施,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和《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工作标准》。

  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6月10日,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长庄兆林批示:“市宗教局在深入调研和贯彻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提出开展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十分紧迫、非常必要,很有意义。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坚持标准、强化组织,严肃认真、不走过场,建章立制、创造经验,推动我市基层宗教工作再上新台阶。”6月12日,市政府副市长陈明冠批示:“调研报告选题精准,内容翔实,工作方案切实可行。同意组织实施,关键是要推进落实到位,实现宗教活动场所的整治达标。”

  现将实施方案和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务必向所在市(区)党委、政府做专题汇报,并严格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和相关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做好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工作。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规

  范管理的实施方案》

  2.《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工作标准》

(此页无正文)

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6月20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

  场所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农村场所)规范管理,夯实农村宗教工作基础,保持农村宗教健康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推进农村已登记场所管理结合起来,以解决农村场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全面提升农村场所的管理水平为核心,不断促进农村场所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农村场所管理,推动农村场所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自觉在政策法规和教义教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促进活动规范;推动农村场所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人员、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促进管理规范;推动农村场所加强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引导,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宗教学识、工作能力、文化水平等方面提升整体素质,促进行为规范。

  三、管理措施

  1.对星级场所,严格按照相应的星级标准实施规范管理。

  2.对非星级但已具备一星级条件的场所,可以参照一星级标准实施规范管理。

  3.对非星级且不具备一星级条件的场所,着力突出组织、人员、财务、安全四个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规范管理。

  无管理组织的,通过民主协商,成立由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信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无教职人员的,由市(区)民宗局和宗教团体帮助推荐,或从其他场所选派,或安排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教务工作,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无会计人员的,在市(区)民宗局的指导下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

  存在安全隐患的,严格按照《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平安宗教活动场所达标要求,配置安全设施和器材,完善安全制度和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

  四、具体方法

  1.达标一批。对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的星级场所,要通过整改,达到相应的星级标准。对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的非星级场所,要通过整改,一批达到一星级标准,为创建星级场所奠定基础;一批做到组织、人员、财务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2.代管一批。由于场所自身条件有限、经费短缺等客观情况,一时无法有教职人员,难以建立管理组织的,由场所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宗教团体提出代管申请,可由宗教团体直接代为管理,也可由宗教团体委托就近的本宗教场所代为管理。

  3.暂缓换发新证一批。由于场所自身条件有限、经费短缺等客观情况,一时无法有教职人员,难以建立管理组织,且又不愿意接受代管的,或是场所有组织、有人员,但因客观原因,财务、安全等工作仍一时无法规范到位的,今年换发登记证时,暂缓换发新证。暂缓期间,由市(区)民宗局继续督促整改,仍整改不力的,可责令该场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

  4.撤销一批。对那些长期无教职人员、不开展宗教活动、关门落锁,存在安全隐患,不愿意接受代管,又不服从管理且拒绝进行整改的,由市(区)民宗局责令该场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仍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区)宗教团体向市(区)民宗局提出申请,经市(区)民宗局审核,报市民宗局审批,依法依规撤销其场所登记。

  五、时间步骤

  (一)调查研究阶段(5月)。对农村场所的基本现状进行调查摸底,重点了解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建设、宗教教职人员配备、宗教活动开展、消防和建筑安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出台《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工作标准》。

  (二)宣传发动阶段(6月)。利用QQ群、微信群、互联网等途径,广泛宣传发动,提高认识、凝聚共识,增强农村场所加强规范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指导市(区)民宗局和各宗教团体分层次、分批次召开会议、开展培训,让民宗干部和团体负责人真正清楚管什么、怎么管,让场所负责人真正清楚做什么、怎么做。

  (三)排查整改阶段(7—9月)。组织农村场所对照规范管理工作标准,深入查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既定的管理措施,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画出路线图,列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市(区)民宗局和宗教团体采取分类检查或交叉检查等方式实施普查,市局和市级宗教团体实行随机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跟踪督查。

  (四)建章立制阶段(10月)。指导农村场所及时将有效管用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内部规章制度,做到各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切实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能力。建立场所退出机制,对那些长期无教职人员、不开展宗教活动、关门落锁,存在安全隐患,不愿意接受代管,又不服从管理且拒绝整改的场所及时依法撤销登记。  

  六、工作要求

  1.发挥民宗部门的督导作用。各市(区)民宗局要成立农村场所规范管理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举措,落实工作责任。要注重教育引导,讲究方式方法,不能简单粗暴,确保和谐稳定。要结合宗教活动场所和谐、星级、平安创建活动,经常深入农村场所,按照《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工作标准》要求,指导推进工作,确保排查整改工作不流于形式,检查验收工作不走过场,同时对由于场所自身条件有限、经费短缺等客观情况造成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发挥基层组织的监管作用。农村场所规范管理工作是宗教工作的一项重点难点工作。只有思想同心、目标同向、行动同步,才能凝聚力量,攻坚克难。要注重抓好宗教工作三级管理网络两级责任制的落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将已登记场所的规范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范围,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指导其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日常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 

  3.发挥宗教领域的主体作用。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农村场所的主体作用,使他们深刻认识到加强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市和市(区)宗教团体要统筹谋划,通过发放倡议书、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指导农村场所加强规范管理。农村场所要勇于正视问题,勇于揭丑亮短,勇于动真碰硬,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查准查实查全,做到即知即改、边查边改、真整真改,将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4.发挥信教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于农村场所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信教群众感受最深,最有发言权。要重视发挥信教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农村场所采取多种方式,就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加强规范管理,主动听取信教群众的意见建议。对排查出的问题、如何进行整改及整改落实情况,要通过一定方式告知信教群众,接受信教群众的评议和监督。鼓励市(区)民宗局和宗教团体聘请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担任义务监督员,全程参与加强农村场所规范管理工作。

附件2:

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

规范管理工作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发展,促进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常态化,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民主管理

  1.建立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在场所内上墙公布组织成员名单。

  2.管理组织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管理组织日常运作顺畅,作用发挥正常。

  3.依法依规开展宗教事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4.场所重大事项做到集体研究决定,有会议记录。

  二、教务管理

  1.宗教活动由符合规定的教职人员主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

  2.坚持开展教风建设,注重提高教职人员宗教学识和讲经讲道水平,定期主持宗教活动,为信众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

  3.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或庆典,按相关规定报批。

  4.主动抵御渗透、制止邪教侵蚀,发现苗头及时报告宗教工作部门。

  三、财务管理

  1.按《泰州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规范》设置会计账簿,账簿真实、完整。

  2.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监督。

  3.捐款箱指定三人管理(落实至少两把锁)。

  4.场所重大支出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听取信教群众意见。

  四、安全管理

  1.场所无危房。

  2.严格执行《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配齐消防设施。

  3.场所电路安装、电器设备使用符合要求。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消防设施、用火用电安全、逃生疏散路线畅通等),建立工作台帐。

  五、其他方面

  1.结合场所实际,建立健全政治学习、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安全生产、文物保护、卫生防疫9项工作制度。

  2.积极响应政府部门或宗教团体的号召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3.佛道教场所实行文明敬香。

  4.场所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若达不到以上标准,采取以下措施依法管理。

  (一)具备下列情形的,可实行代管。

  1.无教职人员,难以建立管理组织。

  2.场所愿意接受代管。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可暂缓换发新登记证。

  1.无教职人员,难以建立管理组织,不愿意接受代管,通过整改,财务、安全等管理工作基本达到规范标准的。

  2.有教职人员和管理组织,但经过整改,财务、安全等管理工作仍达不到规范标准的。

  (三)具备下列情形的,可撤销场所登记。

  1.无教职人员,难以建立管理组织,不愿意接受代管,又不服从管理且拒绝进行整改。

  2.场所管理混乱、矛盾纠纷突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宗教活动不能正常开展,长期处于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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